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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关于消防队、边防检查站、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

财政部关于消防队、边防检查站、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 

(1991)财农税字第89号 
全文有效   成文日期:1991-12-28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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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财政厅:
    你厅粤财农税〔1991〕54号《关于消防队、边防检查站、预备役部队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答复如下:
    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,部队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。消防队(不包括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自办的消防队)、边防检查站属武警部队序列,对其车库、营房、训练场、哨卡设施占地,可视为部队军事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;预备役部队不属人民解放军正式序列,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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