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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发布新旧会计档案管理衔接规定

财政部发布新旧会计档案管理衔接规定

     核心提示:为确保新《管理办法》的有效贯彻实施,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,两部门发布会计档案管理衔接办法。

    财政部、国家档案局发布《关于新旧<会计档案管理办法>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》,为确保新《管理办法》的有效贯彻实施,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,两部门发布会计档案管理衔接办法。

    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

    新《管理办法》与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,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
   已到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,并已于201512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组织销毁;已到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,并已于201512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确定继续保管期限(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,下同)。

    已到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,但201512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进行鉴定,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。确定销毁的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组织销毁;确定继续保管的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确定继续保管期限。

    未到原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,应按照新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。

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规定

   单位如在新《管理办法》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,其有关工作符合《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》(财会〔201320号)的要求,所形成的、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《管理办法》第八条、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,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。2014年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归档保管。

    各单位根据新《管理办法》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,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,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。

相关法规:关于新旧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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